2007年4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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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会老人骨折 实际侵权人开溜
商家脱不了干系
余春红 陈海雁

  案情:
  4月4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促销厂家赔偿受害人孙老太各项损失22000元,并当庭付清。
  去年9月17日,仙居某保健品厂在兰溪市体育中心搞产品促销活动。现场的保健讲座吸引了许多中老年人,70多岁的孙老太太也加入了听讲座、买药的队伍。散场时,孙老太准备回家,但当时现场已经围了几百人,一阵骚动、拥挤,年老体弱的孙老太被现场一女子撞到在地。工作人员和该女子把孙老太送进医院后,女子悄悄溜了。
  孙老太腰部被撞骨折,由于伤势较重,先后辗转三家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治疗过程中,保健品厂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此后,孙老太的伤势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撞伤孙老太的女子无法找到,2007年1月24日,孙老太把保健品厂和促销活动场所的提供单位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万余元损失。
  庭审中,保健品厂提出,孙老太是他人撞伤的,促销活动的现场没有可能导致人身损伤的设施,也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承办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该案中直接导致孙老太受伤的实际侵权人下落不明,但保健品厂作为现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际侵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促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该案提醒商家,在举办各种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参与的同时,要注意尽量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商家有无可推卸的责任。